7月13日,廣東省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惠東分中心掛牌出讓一宗建筑用花崗巖礦采礦權,該礦區可采資源量1.2億方(約3億噸),年生產規模380萬立方米(約1200萬噸),擬出讓年限30年,起始價近16億元。
該采礦權非凈礦出讓,競得人需額外支付租地費用以及第三方服務費合共26878萬;自行修建進場道路,投資約5600萬元(不含征租地、青苗等費用);遷移礦區高壓線,估算費用約為4000萬元(以實際實施發生為準);自行做好梳羅背水庫在礦區內水道遷改工作,相關費用約4400萬元;為支持當地經濟建設,競得人需繳交50000萬元鄉村振興資金和960萬元改水工程費,資源儲量核實報告和開發利用方案編制費人民幣497.32萬元。
此外,競得人還需要提供不低于30億元的資金,用于礦區所在片區稔平半島內的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助推城鄉融合發展。并且在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之日起12個月內須建場投產,除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影響外,逾期不建場,由出讓人依法依規無償收回已出讓的采礦權。
一、網上掛牌出讓采礦權的基本情況
(一)項目名稱:惠東縣平海鎮寨頭礦區建筑用花崗巖礦采礦權。
(二)礦區編碼2022K1,礦區面積:2.9km²,開采標高:+182m~+10m。
(五)開采礦種:建筑用花崗巖。
(六)可采儲量:可采建筑用花崗巖資源量10642.55萬m³、中風化花崗巖資源量為1412.9萬m³。
(七)開采方式:露天開采。
(八)年開采規模:380萬m³。
(九)擬出讓年限:30年。
(十)繳納采礦權占用費:8.7萬元。
(十一)掛牌起始價為人民幣159094.78萬元(大寫:壹拾伍億玖仟零玖拾肆萬柒仟捌佰元整),每次報價加價幅度為人民幣1500萬元的整數倍。
(十二)礦區位置:礦區位于惠東縣城區南東160°方位,直距約37km處,隸屬平海鎮管轄,鎮區主要的交通道路有金海灣大道(距礦區約350m)和X213縣道(距礦區約700m)。礦區范圍拐點坐標如下表(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
二、本次網上掛牌出讓活動有關時間
(一)公告時間:2022年7月13日至2022年8月10日。
(二)報名時間:2022年8月11日9時至2022年8月25日9時。
(三)保證金繳納截止時間:2022年8月25日9時(以網掛系統確認時間為準)。
(四)網上掛牌競買時間:2022年8月11日9時至2022年8月25日10時。
三、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一、平海鎮人民政府已完成礦區范圍內(土地面積共計4506.23畝)土地租用工作,并與相關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協議書》,前述租地費用以及第三方服務費合共26878萬元,由采礦權競得人承擔,在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后2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給縣財政。在《采礦權出讓合同》簽訂后3個月內,就前述《土地有償使用協議書》事宜,競得人需與平海鎮人民政府簽訂轉讓協議。
二、競得人因生產生活所需,須使用礦區外的土地,應與平海鎮人民政府另行協商租地事宜。
三、采礦權競得人需自行修建進場道路長約1.6公里(含隧道約0.3公里),投資約5600萬元(不含征租地、青苗等費用)。石場外部運輸問題由采礦權競得人自行解決,并承擔相應的風險及發生的費用。
四、采礦權競得人需按供電部門要求遷移礦區范圍內的110千伏港巽線、110千伏鐵港線架空電力線同塔雙回高壓線,估算費用約為4000萬元(以實際實施發生為準)。遷移工作由供電部門組織實施,相關費用按實由采礦權競得人承擔。采礦權掛牌出讓成交后,在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時,競得人、縣自然資源局、平海鎮政府和惠東供電局簽訂《高壓線遷移協議》。
五、經縣政府批準,采礦權競得人需繳交50000萬元鄉村振興資金和960萬元改水工程費。960萬元改水工程費在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后2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繳交;50000萬元鄉村振興資金分兩期繳交,第一期30000萬元在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后20個工作日內繳交,第二期20000萬元須在2023年1月20日前繳交。以上資金均繳交至縣財政指定賬戶。
六、掛牌出讓采礦權礦區資源儲量核實報告和開發利用方案編制費人民幣497.32萬元,由采礦權競得人承諾自愿承擔,并在采礦權掛牌成交后20個工作日內支付給惠東縣自然資源局。
七、由于地質情況的復雜性和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出讓采礦權礦區范圍內的資源儲量和實際情況有可能不相符。競買人應充分考慮資源儲量風險,認真考察與踏勘,詳細了解出讓采礦權礦產資源開采中的有關風險及影響因素,以避免不必要的投資風險,相關的風險由競得人自行承擔。出讓人不統一安排現場踏勘。
八、競買申請人參與競買前,建議到平海鎮人民政府和村委會及相關村小組就所涉及土地、林地及附著物等用地權益事宜進行實地考察,并向屬地鎮府了解礦山開發建設需使用土地的租賃補償情況及相關協議、材料,并承擔協議約定及相關村小組與原承包人因原承包關系解除而引發的可能風險。
九、采礦權辦理登記前置審批要件相關的產能核定、環保、水利、林業等部門法律法規政策的特殊要求,競買人應充分了解,慎重決策,風險由競得人自擔。
十、采礦權競得人在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之日起12個月內須建場投產。除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影響外,逾期不建場,由出讓人依法依規無償收回已出讓的采礦權。因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縣的產業、環保等政策調整不能采礦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競買人應自行承擔風險,出讓人不承擔責任。如因經濟發展需要及因法律、法規、政策變動原因,政府要求石場提前關閉,采礦權人應予服從,政府給予合理的補償。
十一、采礦權競得人在開采過程中,根據開采需要,與當地鎮政府加強研究,自行做好梳羅背水庫在礦區內水道遷改工作,確保不影響下游農地耕作用水,該方案須在經縣水利部門認定后,方能開采建設,相關費用約4400萬元(具體以實際實施為準)由競得人承擔。
十二、為了方便石料的對外運輸、減少石料運輸對當地的影響,實現礦地和諧、資源共享,發揮資源利用最大化,競得人須承諾在領取《采礦許可證》之日起36個月內,提供不低于30億元的資金,用于礦區所在片區稔平半島內的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助推城鄉融合發展。具體資金方案由采礦權競得人在取得《采礦許可證》前與惠東縣人民政府(或指定部門)另行簽訂協議確定。
來源: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惠東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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