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20900014354926L/2022-22248 | 組配分類 | 公共服務和中介服務清單 |
發布機構 |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發文日期 | 2022-08-17 |
文號 | 鹽住建建筑〔2022〕36號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時效 | 有效 |
鹽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在建筑施工現場推廣應用承插型盤扣式鋼管支架的通知
各縣(市、區)住建局,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住建局,鹽南高新區住建局,市有關單位:
為適應行業高質量發展需要,推動新技術工程應用,促進行業技術創新和轉型升級發展,進一步規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模板支架和腳手架安全管理,根據《建設領域推廣應用新技術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09號)和《關于切實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蘇建質安〔2020〕7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推廣使用時間及范圍
1.2022年12月1日起(以招標文件發布之日計算,以下同),國有資金投資的新開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屬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模板支撐體系應使用承插型盤扣式鋼管支架。
2.2023年2月1日起, 所有新開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屬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模板支撐體系應使用承插型盤扣式鋼管支架。
3.2023年5月1日起,所有新開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屬于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模板支撐體系應使用承插型盤扣式鋼管支架。
二、質量標準和管理要求
1.施工單位采購或租賃盤扣構件時,應與生產廠家或租賃企業簽訂質量保證協議,生產廠家或租賃企業需提供生產企業的產品合格證、型式檢驗報告或檢測報告(檢測項目須包含原材料性能、外觀和工藝、尺寸偏差、構件強度等)、盤扣構件產品主要技術參數及產品使用說明書等質量保證資料。盤扣構件表面的產品標識(含生產廠家、產品型號、用鋼規格等內容)應清晰準確,確保產品來源可靠、質量可追溯。
一個工程項目原則上使用一家生產企業的盤扣構件。當一家所供盤扣構件數量不能滿足同一工程需要時,同一工程項目內應嚴格劃分區域,避免同一區域內混用不同租賃企業或生產廠家盤扣構件。自行采購盤扣構件的施工單位或租賃企業應制訂落實防范偽劣、摻假及不同廠家盤扣構件間交叉混用的管理措施,不同企業盤扣構件應有明顯區分標識。
2.盤扣構件進入施工現場時,建設(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核對盤扣構件質量保證資料并納入工程檔案留存,同時還應對盤扣構件外觀質量、外徑、壁厚及主要盤扣構件表面的產品標識等進行檢查,鋼管的外徑和壁厚不得低于《承插型盤扣式鋼管支架構件》(JG/T503-2016)規定的最低標準,并記錄盤扣構件生產單位和進場時間、數量。對于質保資料不齊全、外觀質量不合格和未按標準要求留設產品標識的盤扣構件,一律不得進場。
3.進入施工場地的盤扣構件使用前,建設單位應及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施工單位應在建筑工地會同建設(監理)單位現場見證取樣后,送樣至有資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機構依照現行《承插型盤扣式鋼管支架構件》(JG/T503)和《金屬材料 拉伸試驗 第1部分:室溫試驗方法》(GB/T228.1)標準對連接盤強度、可調托撐及底座的抗壓強度、鋼管尺寸偏差和立桿鋼管力學性能檢測評定,出具的盤扣構件質量檢測報告需載明檢測依據及檢測結論,并注明盤扣構件的來源(如生產廠家、租賃單位等)信息。盤扣構件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
同一租賃企業或生產廠家的盤扣構件,房屋建筑工程使用,總建筑面積≤10萬㎡的項目,每5萬㎡為1個檢驗批;>10萬㎡以上的項目,每增加10萬㎡增加1個檢驗批。市政工程使用,按橋梁長度≤1000m的項目,每500m為1個檢驗批;>1000m的項目,每增加1000m增加1個檢驗批。取樣要求:每個檢驗批為連接盤強度、可調托撐/可調底座抗壓強度、鋼管尺寸偏差抽取數量各8件,立桿鋼管力學性能抽取2件。
4. 承插型盤扣式鋼管模板支架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應按《建筑施工承插型盤扣式鋼管支架安全技術規程》(JGJ231)的構造要求搭設,并按規定對其結構構件及立桿地基承載力進行設計計算。
5. 承插型盤扣式鋼管模板支架可調托座伸出頂層水平桿或雙槽鋼托梁的懸臂長度嚴禁超過650mm,且絲桿外露長度嚴禁超過400mm,可調托座伸入立桿或雙槽鋼托梁長度不得小于150mm。模板支架可調底座調節絲桿外露長度不應大于300mm,作為掃地桿的最底層水平桿離地高度不應大于550mm。高大模板支架最頂層的水平桿步距應比標準步距縮小一個盤扣間距。
三、工程參建各方主體責任
1. 建設單位應將承插型盤扣式鋼管支架的費用納入概算并督促施工企業加大安全投入,提升施工安全防護水平,逐步淘汰落后技術和設備使用。
2.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履行下列安全主要職責:
(1)審查承插型盤扣式鋼管支架產品合格證及復試報告;審查特種作業人員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2)組織編制并審核承插型盤扣式鋼管腳手架專項施工方案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要切實加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應充分考慮到部分工程結構形式異型等因素,制定盤扣支架相關補強加固措施。
(3)按照標準、規范及相關文件要求安全使用承插型盤扣式鋼管支架,嚴禁違規、違章操作和使用;承插型盤扣式鋼管支架使用期間,專職安全員應進行巡查,并填寫檢查記錄;發現安全隱患立即進行整改或責令相關單位進行整改。
3. 監理單位應履行下列安全監理主要職責:
(1)審查承插型盤扣式鋼管支架的產品合格證、復試報告;審核承插型盤扣式鋼管支架專項施工方案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審查特種作業人員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2)參加承插型盤扣式鋼管支架的檢查驗收;定期對承插型盤扣式鋼管支架的使用情況進行安全巡檢,對承插型盤扣式鋼管支架的使用狀況進行安全監理并做好工作記錄。
(3)發現安全隱患時,應要求施工單位進行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四、監管管理措施
1. 各地住建部門及其工程安監機構要加大對施工現場盤扣構件的抽查力度,對未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的,應嚴肅查處,取消該項目申報各類評優評先資格。對盤扣構件質量存在疑問的,應督促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檢測;對使用不符合質量要求的盤扣式鋼管支架構件,堅決責令退場;對質量不合格的盤扣構件生產企業或租賃企業應予以公示,并依法依規對擅自使用的施工單位進行處罰。
2. 2022年12月1日起,凡不在強制使用范圍和時間內的項目使用承插型盤扣式鋼管支架的,申報“建筑施工標準化工地”時,給予適當的加分。
3. 對因工程類型、結構型式等原因,確屬無法使用盤扣式鋼管支架的,必須由工程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同意,經項目所在地工程安監機構確認后方可使用符合國家和行業規范規定的其他類型支撐體系。
本文所指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范圍具體見《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2019版)》(蘇建質安〔2019〕378號)。
鹽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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