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穩定經濟增長、穩定市場主體的決策部署,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關于階段性緩繳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至2022年12月31日,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應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的,實行階段性緩繳工程質量保證金政策,緩繳期限為自應繳之日起緩繳一個季度。
《通知》明確,建設單位應以適當方式與承包人簽訂補充合同,對于緩繳的工程質量保證金,承包人在緩繳期滿后及時補繳,建設單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質量保證金;補繳時可采用金融機構、擔保機構保函(保險)的方式繳納,任何單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絕。
《通知》要求,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工程質量保證金緩繳政策,做好政策宣傳與指導服務,確保緩繳政策落地實施,切實減輕企業資金占用壓力;要加強對轄區內緩繳政策執行情況和工程建設項目質量保修責任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嚴格執行緩繳政策,施工單位嚴格履行保修事項;對緩繳政策實施中未執行緩繳政策的或未履行保修責任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通知》指出,各市、雄安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明確專人負責,并且要建立轄區內緩繳工程質量保證金項目臺賬(包括緩繳項目名稱、緩繳涉及企業、緩繳金額等內容),及時掌握政策落實情況。
此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交通運輸部等5部門發布關于階段性緩繳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通知。通知規定,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應繳納的各類工程質量保證金,自應繳之日起緩繳一個季度,建設單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質量保證金。對于緩繳的工程質量保證金,施工單位應在緩繳期滿后及時補繳。要求各地要加強工程建設項目質量保修責任落實情況的日常監管,督促施工單位嚴格履行保修事項,切切實實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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