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發布《陜西省建材行業反壟斷合規指引》的公告。其中提到,建材行業的經營者需要注意,實施壟斷行為的法律責任較為嚴厲。因此,建材行業的經營者應當重視反壟斷合規管理。
西省建材行業反壟斷合規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幫助建材行業相關經營者更好識別和防范壟斷風險,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助力全國統一大市場加快建設,促進陜西省建材行業規范有序創新健康發展,切實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結合我省執法實踐和監管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指引效力
本指引僅對建材行業經營者反壟斷合規作出一般性指引,供參考。指引中涉及法律規定內容為概括性和原則性表述,具體規定請以法律規定為準。
第三條 基本概念
從《反壟斷法》第一條關于立法目的的含義來看,《反壟斷法》不反對壟斷地位,反對的是壟斷行為。
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分為三類: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此外,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本指引所稱建材行業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和經營熟料、水泥、混凝土、玻璃、砂石骨料、磚瓦石材等建筑材料,或者提供建筑施工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四條 相關責任
《反壟斷法》第七章對法律責任作出具體規定,不僅規制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也規制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不僅規制行業協會組織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也規制經營者組織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或者為此提供實質性幫助的行為,不僅規制拒絕和阻礙依法調查的經營者,也規制拒絕和阻礙依法調查的個人。
建材行業的經營者需要注意,實施壟斷行為的法律責任較為嚴厲,如反壟斷執法機構對于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等行為,最高可處該經營者上一年度銷售額10%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在前述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罰款數額,上述規定表明,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最高可被處于其上一年度銷售額50%的罰款。因此,建材行業的經營者應當重視反壟斷合規管理。
第五條 監管原則
反壟斷執法機構對建材行業開展反壟斷監管堅持以下原則:
(一)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建材行業涉及砂石、水泥、混凝土、玻璃等眾多市場主體,反壟斷監管通過維護建材行業的競爭秩序,促進經濟發展特別是實體經濟發展,推動資源配置優化、技術進步、效率提升的同時,著力維護建材行業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實現建材行業整體生態和諧共生和健康發展。
(二)公正監管各類主體。堅持對國有和民營、省內和省外、線上和線下、境內和境外等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平等對待,著力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建材行業公平競爭,促進建材企業高質量發展,不斷增強企業競爭力。
(三)激發行業創新活力。公平公正的競爭秩序有利于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有利于提高經濟運行效率、吸引更多投資、培育行業核心競爭力、激發行業創新創造活力,有利于引導和激勵建材行業經營者將更多資源用于技術革新、質量改進、服務提升和模式創新,預防和制止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抑制建材行業的創新動力,構筑建材行業發展新優勢和新動能。
(四)不斷提升治理能力。《反壟斷法》及有關配套法規、規章、指南確定的基本制度、規制原則和分析框架適用于建材行業所有市場主體。具體實踐中,反壟斷執法機構將根據建材行業的發展狀況、發展規律和自身特點,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強化競爭分析和法律論證,不斷加強和改進反壟斷監管,增強反壟斷監管的針對性和科學性。
第六條 相關市場界定
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建材行業特定商品或者服務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和地域范圍。界定建材行業的商品市場和地域市場是分析競爭行為的工具,需要遵循《反壟斷法》和《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所確定的一般原則,同時考慮建材行業的特點,結合個案進行具體分析。需要說明的是,界定相關市場不是調查壟斷案件的必須條件,如橫向價格協議類型的壟斷案件在實踐中可以不界定相關市場。
(一)相關商品市場。建材行業相關商品市場界定的基本方法是替代性分析。在個案中界定相關商品市場時,可以基于產品特點、商業模式、應用場景、用戶群體等因素進行需求替代分析;當供給替代對經營者行為產生的競爭約束類似于需求替代時,可以基于市場進入、技術壁壘、轉移成本等因素考慮供給替代分析。
(二)相關地域市場。由于產品特點和運輸成本等原因,建材行業的產品一般具有區域性的特點。在個案中界定相關地域市場時,可以綜合評估考慮多數用戶選擇商品的實際區域、用戶的使用習慣、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同區域競爭約束程度等因素。
第二章 壟斷協議
第七條 關于壟斷協議
《反壟斷法》禁止經營者達成、實施壟斷協議。認定建材行業的壟斷協議,應按照《反壟斷法》第二章的具體規定判斷,相應的規章見《禁止壟斷協議規定》。對《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明確列舉的壟斷協議,依法予以禁止;對符合《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條件的協議,依法不予禁止。
第八條 壟斷協議的形式
建材行業的經營者需要注意,壟斷協議是指經營者之間形成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協議、決定可以是書面、口頭等形式。其他協同行為是指經營者雖未明確訂立協議或者決定,但實質上存在協調一致的行為。壟斷協議一般可以分為橫向壟斷協議和縱向壟斷協議。
第九條 橫向壟斷協議表現
具有競爭關系的建材行業經營者應避免通過下列方式達成固定價格、變更價格、分割市場、限制產(銷)量、限制新技術(產品)、聯合抵制交易等橫向壟斷協議:
(一)利用行業會議等方式交換價格、銷量、成本、客戶等敏感信息;
(二)利用技術等手段進行意思聯絡;
(三)利用數據、算法、規則、平臺等實現協調一致行為;
(四)通過制定自律公約、行業守則等形式實現協調一致行為;
(五)其他有助于實現協同的方式。
建材行業的經營者需要注意,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在同行業的會議或聚會中,應避免交流價格、產量、銷量等敏感信息,即便沒有明確簽訂書面協議或者達成口頭的一致意見,但在交流以上敏感信息后統一時間調整商品價格、數量、市場份額的,也存在被認定為協同行為的可能。
第十條 寬大制度
寬大制度即:反壟斷執法機構鼓勵參與橫向壟斷協議的建材行業經營者主動報告橫向壟斷協議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同時停止涉嫌違法行為并配合調查。對符合寬大適用條件的經營者,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依法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
建材行業經營者申請寬大的具體標準和程序等,適用《禁止壟斷協議規定》和《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橫向壟斷協議案件寬大制度適用指南》。
第十一條 縱向壟斷協議表現
建材行業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應避免通過下列方式達成固定轉售價格、限定最低轉售價格等縱向壟斷協議:
(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水平、價格變動幅度、利潤水平或者折扣、手續費等其他費用;
(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或者通過限定價格變動幅度、利潤水平或者折扣、手續費等其他費用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三)通過其他方式固定轉售商品價格或者限定轉售商品最低價格。
當建材行業經營者具有一定的市場力量后,其要求交易相對人在商品價格、數量等方面向其提供等于或者優于其他競爭對手的交易條件的行為可能構成壟斷協議,也可能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第十二條 組織壟斷協議
建材行業的經營者應避免組織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或者為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提供實質性幫助。
第十三條 行業協會的責任
建材行業的協會需要注意,反壟斷監管通過保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促進建材行業持續健康發展,行業協會應當積極學習《反壟斷法》及相關監管政策,切實提升反壟斷合規意識和能力,避免組織建材行業經營者達成《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協議。同時,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建材行業的經營者依法競爭,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第三章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第十四條 關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反壟斷法》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認定建材行業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適用《反壟斷法》第三章和《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通常情況下,首先界定相關市場,分析經營者在相關市場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再根據個案情況具體分析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第十五條 市場支配地位的概念
《反壟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第十六條 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和推定
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結合建材行業特點,認定或者推定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實踐中,反壟斷執法機構既可以通過認定,也可以通過推定來判斷相關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建材行業的經營者需要注意,當自身的體量和規模達到一定程度,如市場份額超過50%,要比一般經營者更加注重反壟斷有關方面的合規管理,規范自身的經營行為。
需要說明的是,市場份額是認定和推定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重要指標,但不是唯一標準,即便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低于50%,并不一定能排除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可能。
第十七條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表現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建材行業經營者應避免從事《反壟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行為:
(一)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二)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三)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四)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五)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六)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建材行業的經營者需要注意,是否具有正當理由,需要根據《反壟斷法》《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來進行陳述申辯。
第四章 經營者集中
第十八條 關于經營者集中
《反壟斷法》禁止經營者實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集中。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據《反壟斷法》《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對經營者集中進行事先審查,并對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經營者集中概念
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經營者合并;
(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第二十條 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
建材行業經營者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當事先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經營者集中:
(一)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二)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建材行業的經營者集中未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但有證據證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要求經營者申報。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適用標準
符合下列情形的經營者集中案件,為簡易案件:
(一)在同一相關市場,所有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所占的市場份額之和小于15%;
(二)存在上下游關系的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上下游市場所占的份額均小于25%;
(三)不在同一相關市場、也不存在上下游關系的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與交易有關的每個市場所占的份額均小于25%;
(四)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中國境外設立合營企業,合營企業不在中國境內從事經濟活動;
(五)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收購境外企業股權或資產的,該境外企業不在中國境內從事經濟活動;
(六)由兩個以上經營者共同控制的合營企業,通過集中被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經營者控制。
第二十二條 不能適用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的例外情形
符合本指引第二十一條,但存在下列情形的經營者集中案件,不視為簡易案件:
(一)由兩個以上經營者共同控制的合營企業,通過集中被其中的一個經營者控制,該經營者與合營企業屬于同一相關市場的競爭者,且市場份額之和大于15%的;
(二)經營者集中涉及的相關市場難以界定;
(三)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可能產生不利影響;
(四)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可能產生不利影響;
(五)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可能產生不利影響;
(六)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認為可能對市場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集中申報方式
達到申報標準的經營者集中案件,經營者應當事先通過經營者集中反壟斷業務系統(以下簡稱業務系統)進行網上申報,網址為https://jyzjz.samr.gov.cn。
第二十四條 試點委托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審查工作
自2022年8月1日起,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托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系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相關區域,負責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適用經營者集中簡易程序案件的反壟斷審查:
(一)至少一個申報人住所地在相關區域的;
(二)經營者通過收購股權、資產或者合同等其他方式取得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其他經營者的住所地在相關區域的;
(三)經營者新設合營企業,合營企業住所地在相關區域的;
(四)經營者集中相關地域市場為區域性市場,且該相關地域市場全部或主要位于相關區域的;
(五)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托的其他案件。
試點期限為2022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
第二十五條 試點委托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審查流程
(一)申報和商談。符合委托條件的案件,申報人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報。需申報前商談的,申報人可以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商談,也可以向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商談。
(二)材料審核和受理。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案件材料審核,于收到符合《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要求的文件、資料之日受理,通過業務系統通知申報人,并于立案當日在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http://snamr.shaanxi.gov.cn/)公示受理信息。
(三)案件審查。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實施受委托案件審查工作,并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報送審查報告,提出審查建議。
(四)審查決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作出審查決定后,由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審查決定等審查文書通過業務系統送達申報人,并在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公示無條件批準的經營者集中案件。
(五)異議受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受理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公示期內第三方異議,受理郵箱為:jyzjz@samr.gov.cn。
第五章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二十六條 公平競爭審查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涉及建材行業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應當按照《反壟斷法》第五條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二十七條 關于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反壟斷法》禁止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相應的規章見《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對于建材行業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
第二十八條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表現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從事下列行為,排除、限制建材市場競爭,可能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一)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建材行業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二)通過與建材行業經營者簽訂合作協議、備忘錄等方式,妨礙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或者對其他經營者實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競爭。
(三)對外地建材行業經營者設定歧視性標準、實行歧視性政策,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建材行業經營者的行政許可、備案,阻礙、限制外地建材行業經營者進入本地市場,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
(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建材行業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
(五)對外地建材行業經營者采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六)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建材行業經營者從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七)行政機關以規定、辦法、決定、公告、通知、意見、會議紀要等形式,制定、發布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建材行業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
第六章 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
第二十九條 關于舉報
對涉嫌壟斷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舉報采用書面形式并提供事實和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
第三十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調查措施
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
(三)查閱、復制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單證、協議、會計賬簿、業務函電、電子數據等文件、材料;
(四)查封、扣押相關證據;
(五)查詢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第三十一條 配合調查的義務
建材行業的經營者需要注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礙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調查。
經營者、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涉嫌違反《反壟斷法》規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進行約談,要求其提出改進措施。
第七章 合規建設
第三十二條 反壟斷合規必要性
建材行業的經營者需要注意,反壟斷法是市場經濟國家調控經濟的重要政策工具,制定并實施反壟斷法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或者地區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普遍做法。無論在中國境內還是境外開展經營,建材行業的經營者均應遵守相關國家反壟斷監管政策。
第三十三條 反壟斷合規建設
反壟斷執法機構鼓勵建材行業的經營者建立包括反壟斷在內的競爭合規體系,通過設置合規管理制度、明確合規風險重點、開展合規風險管理、完善合規管理保障等方式開展反壟斷合規工作。具體細則可參照《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南》《企業境外反壟斷合規指引》等指南和指引。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指引的解釋
本指引由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資訊編輯:羅瑩 021-26093550 資訊監督:樂衛揚 021-26093827 資訊投訴:陳杰 021-26093100免責聲明:Mysteel發布的原創及轉載內容,僅供客戶參考,不作為決策建議。原創內容版權歸Mysteel所有,轉載需取得Mysteel書面授權,且Mysteel保留對任何侵權行為和有悖原創內容原意的引用行為進行追究的權利。轉載內容來源于網絡,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方便學習與交流,并不代表Mysteel贊同其觀點及對其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申請授權及投訴,請聯系Mysteel(021-26093397)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