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工信部公開征求對《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2024年本)(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嚴禁備案和新建擴大產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項目。確有必要新建、改建的,必須制定產能置換方案,實施產能置換。新建生產線能效必須達到《工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2023年版)》要求的水泥玻璃行業能效標桿水平。用于置換的產能指標,嚴格依據項目備案或核準文件上的產能確定。用于置換的水泥熟料生產線產能不能拆分轉讓。因不可抗力原因被地方政府要求停產超過三年的平板玻璃生產線,其產能于2025年6月底前可用于置換,2025年6月底后將不能用于置換。位于國家規定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或水泥熟料產能利用率低于50%省區的新建水泥熟料生產線,原則上不得從省外置換產能。
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2024年本)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水泥、玻璃行業產業布局,促進市場供需動態平衡,推動水泥玻璃行業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所有制水泥、玻璃企業新建、改擴建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項目。
第三條 嚴禁備案和新建擴大產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項目。確有必要新建、改建的,必須制定產能置換方案,實施產能置換。新建生產線能效必須達到《工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2023年版)》要求的水泥玻璃行業能效標桿水平。
第四條 下列情形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
(一)依托現有水泥窯和玻璃熔窯實施減污降碳、節能降耗、資源節約高效利用、協同處置等不擴大產能的技術改造項目。
(二)新建熔窯能力不超過150噸/天的工業用平板玻璃項目。
第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用于產能置換:
(一)按照最新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要求,屬于國家淘汰類的產能;已享受產能退出補貼的生產線產能;備案、環評、能評等審批手續不全,或無水泥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許可證過期、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許可證過期的水泥熟料產能。
(二)不在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每年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的合規清單范圍內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產線產能。
(三)能效水平達不到最新版《工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基準值要求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產線產能。
(四)連續兩年每年產量不足年產能30%的水泥熟料生產線產能。連續停產三年及以上的平板玻璃生產線產能。
(五)未開展產能置換的光伏壓延玻璃生產線產能,或不超過150噸/天的工業用平板玻璃生產線產能。
第六條 用于置換的產能指標,嚴格依據項目備案或核準文件上的產能確定。
第七條 用于置換的水泥熟料生產線產能不能拆分轉讓。
第八條 因不可抗力原因被地方政府要求停產超過三年的平板玻璃生產線,其產能于2025年6月底前可用于置換,2025年6月底后將不能用于置換。
第三章
置換比例
第九條 水泥熟料產能置換比例:
(一)位于國家規定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和非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產能置換建設項目置換比例分別不低于2:1和1.5:1。產能置換比例按建設地點區域界定。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防治污染攻堅戰的意見》以及生態環境部相關文件界定。
(二)同一法人同一廠區內產能置換比例為1:1。
(三)使用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目錄限制類水泥熟料生產線作為置換指標和跨省置換水泥熟料指標,產能置換比例不低于2:1。
(四)西藏自治區區內產能置換比例為1:1。
(五)以工業廢渣、尾礦渣等固體廢物為主要原料,且石灰石替代率不低于90%的水泥熟料建設項目,省內產能可實施等量置換。
第十條 平板玻璃產能置換比例:
(一)位于國家規定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和非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實施平板玻璃產能置換建設項目置換比例分別不低于1.25:1和1:1,產能置換比例按建設地點區域4界定。
(二)光伏壓延玻璃項目可通過產能置換予以建設,置換比例按照上述規定執行,該產能可用于再次置換。
第十一條 確因省市發展規劃調整,導致不屬于國家明令淘汰產能搬遷且未享受退出產能的資金獎補(因員工安置、土地回收的補償和獎勵除外)和政策支持的項目,搬遷地在同一地市州范圍內(不包括直轄市),可按照1:1開展產能置換。
第十二條 湖北、云南、貴州、四川、安徽等五省新建水泥窯生產線處置磷(鈦、氟)石膏,且替代石灰石原料70%以上的,可以在省內以2020年為基數的水泥熟料產能總量不增加的條件下,由本省統籌調節全省產能指標,根據磷(鈦、氟)石膏的處置量,科學合理確定新上項目數量和布局,實施等量置換。未經產能置換的新建磷(鈦、氟)石膏生產水泥熟料生產線不得再用于產能置換,通過產能置換建設的生產線產能可按照置換辦法繼續用于產能置換。
第十三條 位于國家規定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或水泥熟料產能利用率低于50%省區的新建水泥熟料生產線,原則上不得從省外置換產能。
第十四條 白色硅酸鹽水泥、硫鋁酸鹽、鐵鋁酸鹽、高貝利特水泥熟料建設項目實施等量置換,且熟料產能再次置換時只能置換為同類產品。其他特種水泥產能置換比例與通用水泥相同。
第四章
置換流程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方案由項目建設企業制定,報項目建設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后公示、公告。項目建設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核實確認產能置換方案的真實性、合規性,在門戶網站上公示不少于10個工作日,產能指標真實有效無異議后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跨省置換的,除位于國家規定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的產能轉出,或同一法人企業集團內部產能轉移外,其他須由出讓產能企業制定產能出讓方案,報出讓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示、公告。出讓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確認產能指標,并將擬建設項目基本情況一并在門戶網站上公告。
第十七條 位于國家規定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的產能轉出,或同一法人企業集團內部產能轉移可不報出讓地省級主管部門,須轉出產能先停產,同時產能接收企業應與轉出企業簽訂合同,要求轉出企業簽訂拆除承諾書,并做好拆除主體設備等善后處理工作。產能置換方案及承諾書由產能建設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告,函告產能轉出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并負責現場核實停產和拆除情況。
第十八條 產能置換方案主要包括建設項目和出讓產能情況,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所屬企業的名稱,設計產能,主體設備(生產線)擬建的具體位置、規格型號及數量,能耗和排放總量數據,計劃點火投產時間。
(二)出讓產能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主體設備(生產線)所在的具體位置,備案或核準文件上的設計產能,計劃關停時間和計劃拆除時間,企業的水泥生產許可證等。
第十九條 項目建設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公示跨省產能置換方案前,應委托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召開置換聽證會。聽證會應充分論證產能置換方案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政策要求,發揮好政府、協會、專家、企業、公眾、媒體等社會各界的作用。
第二十條 用于產能置換的生產線,必須在建設項目投產前關停并完成拆除退出,用于分拆的置換指標項目,按最先建成投產的建設項目時間計算。因債務糾紛、法院查封設備等原因導致暫時無法拆除的,視同已拆除,但不得恢復生產,待具備拆除條件后立即拆除。
第二十一條 產能置換方案未實施或內容發生重大變更的,經指標出讓企業和受讓企業協商一致,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確認后對方案予以撤銷或變更,并向社會公告。方案予以變更或撤銷的,符合要求的產能指標可以繼續轉讓。
第二十二條 產能置換方案自公告之日起,有效期為兩年。兩年內,項目建設企業應形成實物工作量,否則產能置換方案失效。
第二十三條 已經完成產能置換方案公示,但在本辦法實施前未開工建設的項目,按照本辦法重新制定產能置換方案并公示公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設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產能置換方案的落實,如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依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有關要求處罰,整改到位前不得點火投產。定期開展抽查,對于未按上述要求執行的建設項目,應及時撤銷產能置換方案。
第二十五條 產能指標所屬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督促指標出讓企業按承諾時間要求關停和拆除用于產能置換的生產線,并組織實地核查,將關停和拆除情況向社會公告。跨省置換的,項目建設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在項目投產前函告產能指標出讓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于未經出讓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確認產能,產能接收企業應確保轉出企業產能按期拆除,對弄虛作假等未按產能置換政策要求執行的企業,各地應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進一步暢通舉報渠道,及時在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開電話、傳真、電子郵箱、網絡等多種舉報形式,接受社會監督。鼓勵行業協會、媒體和公眾對產能置換方案執行情況和建設項目情況開展監督。
第二十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組織抽查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告的產能置換方案執行情況。對產能置換方案核實把關不嚴、監督落實不到位的地區,責令限期整改,并依照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工信部原〔2021〕8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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