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四川省水泥行業常態化錯峰生產管理實施細則》印發。其中提出,重污染天氣績效分級為A級的水泥熟料生產線,認定通過后年度錯峰生產基準任務減免12天;達到能效標桿水平的水泥熟料生產線,認定通過后年度錯峰生產基準任務減免12天;特種水泥產量占比50%及以上的熟料生產線(認定當月前12個月數據),認定通過后年度錯峰生產基準任務減免5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持續深入推進水泥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水泥行業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水泥常態化錯峰生產的通知》(工信部聯原〔2020〕201 號)要求,結合我省水泥行業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四川省內各類所有制水泥熟料生產線。有全年協同處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廢棄物等任務的生產線可以不進行錯峰生產,但要適當降低水泥生產負荷。
第三條 細則中的“差異化”是指:
(一)超低排放差異化;
(二)能效水平差異化;
(三)特種水泥差異化;
(四)協同處置差異化;
(五)資源綜合利用差異化;
(六)窯線置換差異化。
第四條 細則中的“城市生活污泥”是指城市住宅和公共設施中產生的污泥,包括廁所污泥、生活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等,且直接進入高溫區焚燒。
第五條 細則中的“認定”是指水泥熟料生產企業申請差異化錯峰生產,經濟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現場核實,并進行最終確認的過程。
第二章 錯峰任務
第六條 具體錯峰生產任務根據行業能效雙控、碳排放雙控、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重污染天氣、重大活動和庫存情況等進行安排,月結季清,季度超停天數可累加至年度錯峰總天數。
第七條 政府部門在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秋冬季大氣污染防治、重大活動等特殊時段另有要求的,從其規定,其停窯天數計入錯峰生產天數。
第八條 行政執法檢查、督查等勒令整頓的停窯天數不計入錯峰生產天數。
第九條 因五級及以上強震災后重建、國家級特別重大工程水泥保供等特殊情況需減免錯峰生產天數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市(州)人民政府審核,報經濟和信息化廳批準,可視情況減免錯峰生產天數。
第三章 差異化錯峰
第十條 超低排放差異化錯峰生產
重污染天氣績效分級為 A 級的水泥熟料生產線,認定通過后年度錯峰生產基準任務減免 12 天。
第十一條 能效水平差異化錯峰生產達到能效標桿水平的水泥熟料生產線,認定通過后年度錯峰生產基準任務減免 12 天。
第十二條 特種水泥差異化錯峰生產
特種水泥產量占比 50%及以上的熟料生產線(認定當月前12 個月數據),認定通過后年度錯峰生產基準任務減免 50%。
第十三條 協同處置差異化錯峰生產
(一)協同處置城市生活污泥生產線。
1.認定當月前 12 個月(正常生產日)內,日均處理城市生活污泥量(運輸進廠過磅污泥)小于日實際熟料產量 4%的,認定通過后正常執行錯峰生產;
2.認定當月前 12 個月(正常生產日)內,日均處理城市生活污泥量高于 4%(含)低于 8%的,認定通過后年度錯峰生產基準任務減免 10%;
3.認定當月前 12 個月(正常生產日)內,日均處理城市生活污泥量高于 8%(含)低于 10%的,認定通過后年度錯峰生產基準任務減免 20%;
4.認定當月前 12 個月(正常生產日)內,日均處理城市生活污泥量高于 10%(含)的,認定通過后年度錯峰生產基準任務減免 30%。
(二)協同處置危廢生產線。
1.認定當月前 12 個月(正常生產日)內,日均處置危廢實物量低于日實際熟料產量 1%的,認定通過后正常執行錯峰生產;
2.認定當月前 12 個月(正常生產日)內,日均處置危廢實物量高于 1%(含)低于 3%的,認定通過后年度錯峰生產基準任務減免 30%;
3.認定當月前 12 個月(正常生產日)內,日均處置危廢實物量高于 3%(含)低于 6%的,認定通過后年度錯峰生產基準任務減免 50%。
(三)協同處置電石渣生產線(以電石渣為主要原料,占比超過 60%),認定通過后年度錯峰生產基準任務減免 50%。
第十四條 資源綜合利用差異化錯峰生產
(一)認定當月前 12 個月(正常生產日)內,同一生產線日均磷石膏摻入比例高于水泥產量 5%(含)的,認定通過后年度錯峰生產基準任務減免 5 天。
(二)認定當月前 12 個月(正常生產日)內,日均鋰渣在生料中摻入比例高于 2%(含)的,認定通過后年度錯峰生產基準任務減免 5 天。
第十五條 窯線置換差異化錯峰生產
同一水泥生產廠區內的不同生產線可以進行錯峰生產置換;不同水泥生產企業之間錯峰生產置換僅限于同一市(州)內;不同窯型生產線和熟料交易量置換,按照實際產量進行折算。被置換生產線錯峰生產任務外的超停天數可用于置換。
第十六條 超低排放、能效水平、特種水泥、協同處置、資源綜合利用五類差異化錯峰生產不能疊加享受。重污染天氣績效評級在 B 級及以下的水泥熟料生產線不得享受差異化錯峰生產減免。
第十七條 申請本年度差異化錯峰優惠政策的須完成上年度錯峰任務。本年度有環境違法違規記錄或納入環保督察問題清單的企業不得享受下一年度錯峰優惠政策。
第四章 錯峰認定
第十八條 錯峰生產數據由企業上報,依據四川省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數據進行核對、統計、匯總和通報。
第十九條 經濟和信息化廳組織行業專家開展差異化錯峰生產認定。認定生效次月開始享受差異化錯峰生產減免,認定有效期兩年。
第二十條 差異化錯峰生產認定期滿一年后進行中期復查。中期復查未通過的,取消差異化錯峰生產優惠政策且一年內不得申請差異化錯峰生產認定。
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生態環境廳視情況將錯峰生產實施情況納入相關省級督查工作范圍,每年通報錯峰生產任務完成情況。錯峰生產執行不到位的,必要時進行約談,拒不改正的限制其生產線作為產能置換指標交易。
第二十二條 各地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檢查轄區內水泥企業錯峰生產、熟料產量情況,對落實不到位的企業及時通報處理。
第二十三條 水泥熟料生產企業每季度向屬地經濟和信息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熟料產量和錯峰生產執行情況,相關情況同步抄送省級和市級行業協會。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 2024 年 10 月 14 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三年,并根據產業發展情況適時修訂。原有相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國家有新要求的,按新要求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和四川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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