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工信部修訂印發《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2024年本)》,修訂的主要內容:一是加嚴水泥置換要求,明確水泥熟料低效運行產能不能用于置換、用于新建項目置換的水泥熟料產能不能拆分轉讓等。二是完善產能核定方式,取消以水泥回轉窯窯徑和玻璃日熔化量為依據核定產能的規定,推動備案產能與實際產能統一。三是實施地區差異管理,明確對位于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或前三年水泥熟料平均產能利用率低于50%的省份新建水泥熟料生產線,原則上不得從省外置換產能等。四是簡化跨地區產能轉出程序,位于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或同一法人企業集團內部的產能跨省轉出,可不報轉出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示、公告。五是加強與能效環保政策協同,明確能效達不到基準水平要求的產能不能用于置換等。《實施辦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2024年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鞏固水泥玻璃行業去產能成果,優化產業布局,促進市場供需動態平衡,推動水泥玻璃行業高質量發展,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印發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所有制企業新建、改建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項目。
第三條 嚴禁備案新增產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項目。確有必要新建、改建的,必須制定產能置換方案,實施等量或減量產能置換。以下情形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
(一)依托現有水泥窯和玻璃熔窯實施減污降碳、節能降耗、資源節約高效利用、協同處置等不擴大產能的技術改造項目。
(二)新建熔窯能力不超過150噸/天的工業用平板玻璃項目。
第四條 新建生產線應當達到現行版《工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中水泥玻璃行業能效標桿水平,環保績效水平應當達到A級。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嚴禁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產能。
第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用于產能置換:
(一)按照現行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要求,屬于國家淘汰類的產能;已享受退出資金獎補(因職工安置、土地回收的補償和獎勵除外)的產能;備案、環評等審批手續不全、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許可證過期的產能;無水泥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許可證過期的水泥熟料產能。
(二)不在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每年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的合規清單范圍內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產能。
(三)能效達不到現行版《工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基準水平要求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產能。
(四)2013年以來連續停產兩年及以上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產能(因省級主管部門制定或同意的錯峰生產方案以及因地方規劃調整導致此情況的除外),或2024年以來連續兩年每年運轉天數不足90天的水泥熟料產能。
(五)未開展產能置換的光伏壓延玻璃產能,或不超過150噸/天的工業用平板玻璃產能。
(六)因債務糾紛等原因導致設備無法拆除的或存在法院查封情況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產能。
第六條 用于置換的產能數量,嚴格依據項目備案(核準)文件明確的產能確定,年產能天數按照300天計算。
第七條 用于新建項目置換的水泥熟料產能不能拆分轉讓,用于改建或補齊已建成項目的水泥熟料產能拆分轉讓不能超過兩個項目。第八條因不可抗力原因被地方政府要求停產超過兩年的平板玻璃生產線,其產能于2025年12月底前可用于置換,2026年1月1日后將不能用于置換。
第三章 置換比例
第九條 水泥熟料產能置換比例:位于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和非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產能置換建設項目置換比例分別不低于2:1和1.5:1。產能置換比例按建設地點區域界定。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依據《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以及國務院相關文件界定。使用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目錄限制類和用于跨省置換的水泥熟料產能,產能置換比例不低于2:1。以下情形除外:
(一)同一法人同一廠區內產能置換比例為1:1。
(二)西藏自治區區內產能置換比例為1:1。
(三)滿足第十一條情況的。
第十條 平板玻璃產能置換比例:位于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和非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平板玻璃產能置換比例分別不低于1.25:1和1:1,產能置換比例按建設地點區域界定。以下情形除外:
(一)同一法人同一廠區內產能置換比例為1:1。
(二)鼓勵光伏壓延玻璃項目通過產能置換予以建設。通過產能置換方式建設的置換比例按照上述規定執行,該產能可用于再次置換。
(三)滿足第十一條情況的。
第十一條 確因國家、省級的土地、交通、環保等規劃或地級市總體規劃調整,導致不屬于國家明令淘汰產能且未享受退出產能資金獎補(因職工安置、土地回收的補償和獎勵除外)的項目搬遷,搬遷地在同一地級市(州、盟、區等)范圍內,可按照1:1開展產能置換。
第十二條 湖北、云南、貴州、四川、安徽等五省新建水泥窯生產線處置磷(鈦、氟)石膏,且替代石灰石原料70%以上的,可以在省內以2020年為基數的水泥熟料產能總量不增加的條件下,由本省統籌調節全省產能,根據磷(鈦、氟)石膏的處置量,科學合理確定新上項目數量和布局,實施等量置換。未經產能置換的新建磷(鈦、氟)石膏生產水泥熟料生產線產能不得用于產能置換,通過產能置換建設的生產線產能可繼續用于產能置換。
第十三條 位于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或前三年水泥熟料平均產能利用率低于50%的省份水泥熟料生產線開展產能置換,原則上不得從省外置換產能。
第十四條 白色硅酸鹽水泥、硫鋁酸鹽、鐵鋁酸鹽水泥熟料建設項目實施等量置換,且熟料產能再次置換時只能置換為同類產品。其他特種水泥產能置換比例與通用水泥相同。
第四章 置換流程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方案(附件1)由項目建設企業制定,報項目建設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后公示、公告。項目建設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核實確認產能置換方案的真實性、合規性,在門戶網站上公示不少于10個工作日,無異議后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跨省置換的,除位于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或同一法人企業集團內部的產能轉出外,其他須由產能轉出企業制定轉出方案(附件2),報產能轉出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示、公告。產能轉出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轉出產能情況,并將擬建設項目基本情況一并在門戶網站上公告。
第十七條 位于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或同一法人企業集團內部的產能轉出可不報產能轉出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須轉出產能先停產,同時產能轉入企業應與產能轉出企業簽訂合同,要求產能轉出企業簽訂承諾書(附件3),并確保產能轉出企業主體設備按期拆除,做好善后處理工作。項目建設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核實產能置換方案,并將產能置換方案、承諾書一并在門戶網站上公示、公告。
第十八條 產能置換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所屬企業的名稱,設計產能,建設地點,主體設備規格型號及數量,能耗和排放總量,計劃點火投產時間。
(二)產能轉出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主體設備規格型號及數量,地址,備案或核準文件,計劃關停時間和計劃拆除退出時間,生產許可證等。
第十九條 跨省新建項目的,項目建設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公示產能置換方案前,應委托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召開聽證會。聽證會參會人員一般由政府、協會、企業、公眾、媒體等代表組成,充分論證產能置換方案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和區域發展要求。
第二十條 用于置換的產能,必須在建設項目投產前關停并拆除窯爐等主體設備,注銷或變更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企業利用原設備留作工業遺產(工業旅游)的,在確保不生產水泥或平板玻璃情況下,一事一議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定。
第二十一條 產能置換方案未實施或內容發生重大變更的,經產能轉出企業和受讓企業協商一致,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確認后對方案予以撤銷或變更,并向社會公告。方案予以變更、撤銷和失效的,符合要求的產能可以繼續轉出。
第二十二條 產能置換方案自公告之日起兩年內,項目建設企業應完成備案和環評等手續,三年內完成項目建設并點火投產,逾期產能置換方案失效。
第二十三條 已經完成產能置換方案公告的,在本辦法實施前未開工建設的項目,應于2026年12月底前完成點火投產;未完成的,2027年1月1日后產能置換方案失效。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設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監督產能置換方案的落實,如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提請相關部門依照投資、環保等有關政策法規要求進行處理,并要求項目整改到位前不得點火投產。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抽查,對于未按本辦法要求執行的建設項目,應及時撤銷產能置換方案。
第二十五條 除第十七條規定的不報轉出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產能外,產能轉出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督促產能轉出企業按承諾時間要求關停和拆除用于產能置換的生產線,并組織實地核查,將關停和拆除情況向社會公告。位于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或同一法人企業集團內部的產能轉出,如涉及跨省置換,項目建設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將產能轉出情況函告轉出產能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現場核實停產、確認企業完成善后處理工作后公示產能置換方案,現場核實設備拆除后方可同意建設項目點火生產。
第二十六條 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進一步暢通舉報渠道,及時在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開電話、傳真、電子郵箱、網絡等多種舉報形式,接受社會監督。鼓勵協會、企業、公眾、媒體等對產能置換方案執行情況和建設項目情況開展監督。
第二十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抽查產能置換方案及執行情況,對產能置換方案核實把關不嚴、監督落實不到位的地區,責令限期整改。各地有關部門對未按產能置換政策執行的企業,應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工信部原〔2021〕8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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