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修訂印發了《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2024年本)》(工信部原〔2024〕206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實施辦法》解讀如下。
一、為什么要修訂產能置換實施辦法?
產能置換政策是強化行業產能治理的重要舉措,是優化水泥玻璃產業布局,提升行業綠色低碳發展水平,促進市場供需動態平衡的有效手段。《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工信部原〔2021〕80號,以下簡稱80號文)實施以來,對遏制產能無序擴張、引導低效產能有序退出、推動產業結構優化、技術裝備水平提升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形勢變化和工藝裝備水平提升,80號文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當前工作要求,存在差異化調控措施不明顯、僅以窯徑推算的水泥熟料產能與實際產能相差較大、產能跨區域轉移困難、與新出臺政策標準缺乏有效銜接等問題。為此,我們對80號文進行了修訂,通過嚴格產能認定、提高新建項目標準、簡化跨省流動程序等方面相應調整,推動產業布局調整和綠色低碳轉型,促進水泥玻璃行業實現高質量發展。
二、修訂內容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與80號文相比,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是加嚴水泥置換要求,明確水泥熟料低效運行產能不能用于置換、用于新建項目置換的水泥熟料產能不能拆分轉讓等。
二是完善產能核定方式,取消以水泥回轉窯窯徑和玻璃日熔化量為依據核定產能的規定,推動備案產能與實際產能統一。
三是實施地區差異管理,明確對位于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或前三年水泥熟料平均產能利用率低于50%的省份新建水泥熟料生產線,原則上不得從省外置換產能等。
四是簡化跨地區產能轉出程序,位于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或同一法人企業集團內部的產能跨省轉出,可不報轉出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示、公告。
五是加強與能效環保政策協同,明確能效達不到基準水平要求的產能不能用于置換等。
三、對不可用于置換的產能有哪些調整,對水泥行業進一步加嚴體現在哪些方面?
《實施辦法》引導低效產能加快退出,注重產能的合規性和企業誠信經營,對可置換產能的認定標準更加嚴格。與80號文相比,新增了不能用于置換的產能范圍:
一是不在合規清單范圍內的產能;
二是能效達不到現行版《工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基準水平要求的產能;
三是自2024年起,連續兩年每年運轉天數不足90天的水泥熟料產能;
四是未開展產能置換的光伏壓延玻璃產能,或不超過150噸/天的工業用平板玻璃產能;
五是因債務糾紛等原因導致設備無法拆除或存在法院查封情況的產能。
四、為什么取消產能換算表,取消后如何確定產能數據?
《實施辦法》取消核定產能規模的產能換算表,主要考慮隨著生產技術和裝備水平的不斷進步,單純以水泥回轉窯窯徑和玻璃熔窯日融化量為依據核定的產能已不能如實反映實際生產能力。
《實施辦法》明確,嚴格依據項目備案(核準)文件確定產能,年產能天數按照300天計算。為推動備案產能與實際產能的統一,對于實際產能大于備案產能的合規生產線,可按本辦法補齊差額產能并完善備案、環評、能評等相關手續。規定用于新建項目置換的水泥熟料生產線產能不能拆分轉讓,用于技改或補齊已建成項目的水泥熟料生產線產能拆分轉讓不能超過兩個項目。
五、《實施辦法》促進產業布局優化體現在哪些方面?
《實施辦法》對不同區域提出了差異化的要求。一是控制重點地區產能總量,明確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嚴禁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產能,即位于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項目不得從非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轉入產能。二是考慮水泥市場的區域性,規定前三年水泥熟料平均產能利用率低于50%的省份新建水泥熟料生產線,原則上不得從省外置換產能。
六、如何簡化跨地區產能轉移程序,簡化后如何落實監督責任?
《實施辦法》簡化了部分產能跨地區產能轉移程序,促進市場要素有序流動,實現資源優化配置。規定位于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或同一法人企業集團內部產能轉出涉及跨省置換,可不報轉出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示、公告,由項目建設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核實產能置換方案,并將產能置換方案、承諾書一并在門戶網站上公示、公告。
為保證簡化程序后的置換方案得到有效監督和落實,《實施辦法》細化了產能轉出企業、建設企業的主體責任和產能轉入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監督責任。產能轉出企業要簽訂承諾書,確保設備拆除并做好善后處理,同時項目建設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將產能轉出情況函告產能轉出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現場核實停產、確認企業完成善后處理工作后公示產能置換方案,現場核實設備拆除后方可同意建設項目點火生產。
七、《實施辦法》在引導行業轉型發展方面有哪些規定?
一是嚴格新建項目要求。規定新建生產線能效應當達到現行版《工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要求的水泥玻璃行業能效標桿水平,環保績效水平應當達到A級。
二是鼓勵低碳水泥產品發展。硫鋁酸鹽、鐵鋁酸鹽水泥熟料建設項目可實施等量置換,但要求其熟料產能再次置換時只能置換為同類產品。
三是鼓勵企業功能化發展,如企業利用原設備留作工業遺產(工業旅游)的,在確保不生產水泥或平板玻璃情況下可不拆除設備,但需要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定。
四是支持技術改造。明確同一法人同一廠區內多條生產線整合建設項目可實施等量置換。
八、對地級市范圍內實行等量置換的項目要求有什么變化?
《實施辦法》對地級市范圍內實行等量置換的項目要求進一步加嚴:一是明確規劃類別,確因國家、省級的土地、交通、環保等規劃,以及地級市總體規劃調整而搬遷的,允許在地級市范圍內實行等量置換。二是要求滿足以上條件的項目也應制定產能置換方案,按照置換流程開展工作。
九、對產能置換方案的有效期有什么要求?
為促進產能置換方案加快實施,《實施辦法》規定產能置換方案自公告之日起兩年內,項目建設企業應完成備案和環評等手續,三年內完成項目建設并點火投產,逾期產能置換方案失效。對已經完成產能置換方案公告的,在《實施辦法》實施前未開工建設的項目,應于2026年12月底前完成點火投產;未完成的,2027年1月1日后產能置換方案失效。
十、如何保證政策有效落地?
《實施辦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為保證各方規范實施水泥玻璃產能置換工作,《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各方面責任,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抽查產能置換方案及執行情況,對產能置換方案核實把關不嚴、監督落實不到位的地區,責令限期整改。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會同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監督產能置換方案的落實,如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提請相關部門依照投資、環保等有關政策法規要求進行處理,并要求項目整改到位前不得點火投產,對于未按本辦法要求執行的建設項目,將撤銷產能置換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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