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濟南市商務局發布關于公開征求廢止《濟南市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規定》意見的公告。
關于廢止《濟南市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規定》的說明
《濟南市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1998年11月19日經濟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并經1999年8月22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實施。2010年10月27日經濟南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正。經我局全面調研論證,建議對《規定》予以廢止。特做如下說明:
一、不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
《規定》實施以來,在促進散裝水泥行業發展,節約資源,保護改善環境等方面,起到了顯著作用。但由于該《規定》實施已26年之久,隨著時間推移,散裝水泥行業發展模式、管理體系已發生較大變化,《規定》的內容已不符合國家深化簡政放權、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
二、與國家政策要求和省級政府規章不一致
(一)與國家政策要求不一致。財政部2016年1月29日發布《關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將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并入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停止向水泥生產企業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將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水泥預制件列入新型墻體材料目錄,納入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支持范圍,繼續推動散裝水泥生產使用。而《規定》共二十二條,涉及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收取及違法處罰的內容則占了十一條,該部分條款實際上也已不再執行。
(二)與省級政府規章不一致。2018年1月24日修訂后的《山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規定》(省政府令第311號),刪除了涉及收取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條款內容和省散裝水泥辦公室相關職責內容。《規定》中的相關條款內容與省政府規章不一致。
三、《規定》廢止后的法律保障
《規定》廢止后,我市散裝水泥發展及應用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山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規定》等法律法規予以保障,現有上位法足以實現地方政府對行業的有效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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